中机国能炼化工程有限公司

中机国能炼化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金山石油化工建筑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3)沪0116财保6号 申请人:中机国能炼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C座108室2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金山石油化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石化***路139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中机国能炼化工程有限公司向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金山石油化工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天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仲裁委员会提交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函等材料提交本院,呈请裁定。申请人向本院递交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及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机国能炼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金山石油化工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中机国能炼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夷 贇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 令 书 记 员  何 禛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