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机国能炼化工程有限公司

昆山市精细化工研究所有限公司、中机国能炼化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523执13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昆山市精细化工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东方路。 法定代表人:黄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机国能炼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办公楼C座108室2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作出的(2022)鲁0523民初13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中机国能炼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津JCX9**、津GCX2**、津H099**、津RBN5**、津C6Z8**车辆五辆。在查封期间内,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燕 斌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