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机国能炼化工程有限公司

昆山市精细化工研究所有限公司、中机国能炼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523执134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昆山市精细化工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东方路。 法定代表人:黄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机国能炼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办公楼C座108室2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昆山市精细化工研究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机国能炼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广饶县人民法院(2022)鲁0523民初13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902246元及利息、保全费5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多案执行未果;2022年7月1日、4日、7月22日、10月24日,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信息;被执行人账户被多家法院多案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津JC××**、津GC××**、津H0××**、津RB××**、津C6××**车辆五辆,有多案查封,本案已轮候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存款、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7月1日,向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等财产;8月3日,经委托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向津南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有抵押且被多家法院多案查封,本案已轮候查封;11月1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案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燕 斌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