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广州工程有限公司

***-托利多(常州)称重设备系统有限公司与中石化广州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106民初22551号
原告:***-托利多(常州)称重设备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WONGANNPINGRICHARD,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玮琨,系该司职员。
被告:中石化广州工程有限公,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区。
法定代表人:周成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托利多(常州)称重设备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石化广州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托利多(常州)称重设备系统有限公司以收到货款为由,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托利多(常州)称重设备系统有限公司的申请撤回对被告中石化广州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托利多(常州)称重设备系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石化广州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160元减半收取4080元,由原告***-托利多(常州)称重设备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煜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思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