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82民初00636号
原告:***男,196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平男,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敬红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被告:***男,194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被告:***男,198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被告:衢州市康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衢州市康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洪小龙与被告**、高敬红、***、***、衢州市康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衢州市康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因案情复杂,故需要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洪小龙与被告**、高敬红、***、***、衢州市康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衢州市康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方志宇
人民陪审员金璟
人民陪审员黄建红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