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永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无锡亿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永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分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5民初2902号
申请人:无锡亿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春晖中路66号。
法定代表人:江崇平,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南京永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榔梨街道黄兴大道南段179号财汇商务广场8栋303。
负责人:徐晓安。
被申请人:南京永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333号1幢16F室。
法定代表人:徐晓峰。
申请人无锡亿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南京永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分公司、南京永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价值4708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南京永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分公司、南京永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70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对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的效力期限届满自动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逾期不复议的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    洁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吉云(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