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瑞泽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阿姆斯壮机械(中国)有限公司与洛阳瑞泽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391民初1034号
原告:阿姆斯壮机械(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疗产业基地永大路40号。
法定代表人:帕特里克.阿姆斯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施闻,北京市施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瑞泽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河洛路215号。
法定代表人:马晓,总经理。
原告阿姆斯壮机械(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瑞泽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诉前调解阶段,原告阿姆斯壮机械(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原告阿姆斯壮机械(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表明其将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阿姆斯壮机械(中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衡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