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瑞泽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新华联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河北新华联合冶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民辖终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新华联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化学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孙翔,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勐,该公司法务,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新华联合冶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南疏港路南、海防路东。
法定代表人:孙翔,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晓南,该公司法务,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瑞泽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河洛路215号。
法定代表人:郭子明,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河北新华联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河北新华联合冶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瑞泽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豫0391民初17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为合同纠纷案件,原、被告均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就合同履行地进行过明确约定。现原告主张被告向其支付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1989万元,双方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故作为接收货币一方的原告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洛阳瑞泽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故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被告河北新华联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被告河北新华联合冶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河北新华联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被告河北新华联合冶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河北新华联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豫0391民初175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审理;2、一审案件申请费由被上诉人承担;3、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上诉费用。事实与理由:1、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争议标的不是给付货币;2、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新华联合冶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也不存在给付货币的合同义务;3、本案不属于合同纠纷。
河北新华联合冶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豫0391民初175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审理;2、一审案件申请费由被上诉人承担;3、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上诉费用。事实与理由:1、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争议标的不是给付货币;2、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新华联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也不存在给付货币的合同义务;3、本案不属于合同纠纷。
洛阳瑞泽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案系洛阳瑞泽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主张,在其为原审被告编制相关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交付后,由于原审被告不予结算,而要求人民法院判令原审被告支付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用1989万元所产生的争议,该争议为技术咨询合同纠纷。关于本案地域管辖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由于当事人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洛阳瑞泽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主张给付货币争议的接收货币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洛阳瑞泽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的相关法院对本案具有地域管辖权。关于本案级别管辖问题,技术咨询合同纠纷属于二级案由知识产权合同纠纷项下三级案由技术合同纠纷中的四级案由,本案应根据技术合同纠纷的有关规定确定案件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其他司法解释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合同中既有技术合同内容,又有其他合同内容,当事人就技术合同内容和其他合同内容均发生争议的,由具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目前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诉讼标的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本案诉讼标的额为1989万元,故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级别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豫0391民初175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翟 涛
审判员 胡豫勇
审判员 张予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白璐
书记员马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