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瑞泽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东岩实业有限公司、嵩明县立新化工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991民初356号
原告: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曹西森。
被告:云南东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法定代表人:张立德。
被告:嵩明县立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嵩明县。
法定代表人:张立德。
被告:嵩明县善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嵩明县。
法定代表人:刘品善。
被告:洛阳瑞泽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马晓。
原告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东岩实业有限公司、嵩明县立新化工有限公司、嵩明县善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洛阳瑞泽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00元,保全费4520元,共计9920元,由原告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孟宪彬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