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瑞泽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瑞泽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新华联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391财保298号
申请人:洛阳瑞泽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河洛路**。
法定代表人:郭子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新华联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化学工业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孙翔,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新华联合冶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沧州渤海新区南疏港路南防路东。
申请人洛阳瑞泽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二被申请人名下1989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二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以保函形式为申请人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洛阳瑞泽石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新华联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河北新华联合冶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989万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洛阳瑞泽石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田晓丹
审判员  李瑞丽
审判员  王 凯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王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