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民初3013号
原告: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唐国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道臣,北京市汉鼎联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北京市汉鼎联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鲁西化工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肖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芮,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宾,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鲁西化工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
本案在立案前,本院已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受理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鲁01民初249号一案,本院已作出一审判决,该判决尚未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0)鲁01民初249号一案涉及的侵权事实与本案存在牵连关系,本案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该案审理终结前,应当中止本案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刘军生
审判员 颜 峰
审判员 李现光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许英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