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西民(知)初字第35050号
原告北京国仕建筑科学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6号1-8-9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凯维星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路90号16号楼201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聊城市鲁西化工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化工新材料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肖光
原告北京国仕建筑科学研究院与被告北京凯维星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被告聊城市鲁西化工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受理后,以法院专递向原告北京国仕建筑科学研究院送达了《诉讼费交款通知书》,限其于收到本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1300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起诉处理。原告北京国仕建筑科学研究院签收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国仕建筑科学研究院撤回起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