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元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山东新元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中咨海外建筑设计(青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092民初2278号
原告:山东新元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竹岛路-41号。
法定代表人:高勤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海,山东德衡(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咨海外建筑设计(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通榆路46号-219。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新元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咨海外建筑设计(青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山东新元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设计费150000元及逾期利息10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原企业名称为德阁莱茵建筑设计(青岛)有限公司,2017年5月5日,变更登记为中咨海外建筑设计(青岛)有限公司。2017年1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威海逍遥小镇项目方案及扩初设计分包合同书》,项目所在地位于威海东部滨海新城逍遥湖东南岸,双方合同约定:被告根据威海逍遥小镇项目建设单位开发进度提出的相应设计阶段,由原告负责项目设计工作;设计收费扣除被告管理费及税金后为150000元,建设单位付款后七日内,被告支付原告设计费。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并于2017年1月17日向被告开具了15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已收取了建设单位的款项。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起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院按原告提供的地址向被告进行了送达,但未送达成功。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告的有效送达地址,亦未申请公告送达,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新元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750元,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