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元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山东新元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荣成市鑫程大饭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新元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荣成市鑫程大饭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2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荣民初字第203号
原告山东新元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86307510-4),住所地威海市竹岛路-41号。
法定代表人高勤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荣成市源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荣成市鑫程大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成山大道。
原告山东新元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荣成市鑫程大饭店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新元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山东新元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