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241民初2725号
原告:重庆热地建筑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腾龙大道****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63565096C。
法定代表人:周登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奇静、李佳,重庆锦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秀山县兆德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秀山自治县中和街道站前新区**楼册号:500241000339196。
法定代表人:夏雪,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重庆热地建筑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秀山县兆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原告重庆热地建筑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热地建筑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 林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曾露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