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8民初18495号
原告:重庆热**建筑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腾龙大道27号15幢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63565096C。
法定代理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娴,重庆******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陇***学校,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吉石坝城市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621200053122642M。
法定代表人:余江,校长。
本院在审理重庆热**建筑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陇***学校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热**建筑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热**建筑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热**建筑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73元,由原告重庆热**建筑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已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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