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热地建筑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红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08民初4718号
原告:重庆热**建筑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腾龙大道27号15幢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63565096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红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龙津街道黔江新城C栋2层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5750193219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土家族,1956年02月出生,住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重庆热**建筑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红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中,因原告重庆热**建筑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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