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家渠农六师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五家渠农六师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0602民初507号
原告:五家渠农六师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7898770792,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猛进北路1518号天北大厦(军垦新都正门对面)四楼。
法定代表人:葛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利,新疆塞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138854172P,住所地:江苏南通启东人民中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杨晓东,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五家渠农六师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受理,原告五家渠农六师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五家渠农六师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五家渠农六师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65元、邮寄费80元,合计:49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五家渠农六师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员  叶建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