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兵0601执2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五家渠农六师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7898770792,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
法定负责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五家渠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7734698631,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五家渠农六师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五家渠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兵0601民初6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五家渠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申请执行人五家渠农六师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立案,案号为(2023)兵0601执255号。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2月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五家渠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风险告知书、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五家渠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案款1658429.16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8984元,并同时冻结被执行人五家渠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银行账户。2023年6月26日,申请执行人五家渠农六师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五家渠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五家渠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其名下所有的七套不动产抵付申请执行人五家渠农六师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并向本院提交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履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法定标准。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继续依法享有恢复执行的权利及其它法定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兵0601执255号案件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
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
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当事人
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
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的,当
事人应当向本院书面报告履行结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
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