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绿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杭余执民字第78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绿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汤家桥路22号今日嘉园3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杭州星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江经济开发区顺达路101号北213室。

法定代表人:董华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绿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星河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6年11月9日,被执行人杭州星河实业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浙江绿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1316033元、违约金131509.72元(自2013年8月6日起计算至2015年4月14日止按金额1052826.4元以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自2015年4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付款之日的违约金,按金额1316033元以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另计)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8417元。经调查,被执行人杭州星河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经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未能成交,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可以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但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杭州星河实业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一六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尤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