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绿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浙江绿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浙江林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3执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绿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汤家桥路22号今日嘉园301室。组织机构代码:47051907-7。
法定代表人:吴明珠,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林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沪山路与车站大道交叉口。组织机构代码:72362233-X。
法定代表人:胡万初,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仲裁委员会(2015)温仲调字第302号,业己受理申请执行人浙江绿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林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浙江绿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到期设计费用2482500元及相关费用40000元。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浙江绿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送达了被执行人财产举证通知书,向被执行人浙江林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
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各金融机构、房地产登记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林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尚未出售的坐落于苍南县××、××室(房屋编号101668080)、106室(房屋编号101668081)、107室(房屋编号101668082)房屋,本院已进行预查封。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被发现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具备执行条件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浙03执4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蔡寿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陈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