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04民初3143号
原告:浙江绿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路22号今日嘉园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470519077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锦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南白象街道**大道1103号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MA2AQATR4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绿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锦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浙江绿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浙江绿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绿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绿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