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26民初6085号
原告:浙江绿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路22号今日嘉园3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道(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阳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平瑞路47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绿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阳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浙江绿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绿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浙江绿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四年二月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