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8971号
原告:上海***动化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澄刘公路52号39幢2楼J444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臻,上海市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胜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申江路5709号1幢10楼100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胜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胜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动化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胜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动化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动化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动化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 啸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