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晟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陕西新冠森房地产有限公司陇县分公司与陕西中晟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1民终4289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新冠森房地产有限公司陇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陇县

法定代表人:张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芳娟,女,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斐,陕西金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中晟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敏,男,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雁塔区

上诉人陕西新冠森房地产有限公司陇县分公司(以下简称新冠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中晟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晟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103民初187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3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中晟公司依据2018131日发包人新冠森公司陇县分公司与其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主张新冠森公司支付设计费。该合同载明设计证书等级:建筑乙级A261008453。而设计资质与设计合同的效力相关联。设计人中晟公司是否具备案涉工程的设计资质,一审并未审查。另,中晟公司是否完成了合同约定的设计内容,设计费的价款如何计取,应当一并审查认定。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103民初187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费6996元(新冠森公司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周 向 红

审 判 员  孙   敏

审 判 员  王 慧 芳

 

二○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郑   蓉

书 记 员  谢   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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