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晟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民终42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新冠森房地产有限公司陇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陇县。
法定代表人:张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芳娟,女,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斐,陕西金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中晟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敏,男,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雁塔区。
上诉人陕西新冠森房地产有限公司陇县分公司(以下简称新冠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中晟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晟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103民初187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中晟公司依据2018年1月31日发包人新冠森公司陇县分公司与其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主张新冠森公司支付设计费。该合同载明设计证书等级:建筑乙级A261008453。而设计资质与设计合同的效力相关联。设计人中晟公司是否具备案涉工程的设计资质,一审并未审查。另,中晟公司是否完成了合同约定的设计内容,设计费的价款如何计取,应当一并审查认定。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103民初187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费6996元(新冠森公司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周 向 红
审 判 员 孙 敏
审 判 员 王 慧 芳
二○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郑 蓉
书 记 员 谢 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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