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财保281号
申请人:陕西中晟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41288208Y。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焦敏,该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陕西新冠森房地产有限公司陇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陇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7MA6XA4RA7Y。
法定代表人:张全,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人陕西中晟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新冠森房地产有限公司陇县分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中晟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续保申请,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陕西新冠森房地产有限公司陇县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56.29万元继续冻结(陕西省XX社XX社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东南支行,银行账号:2********)。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保单号:021961XXX54),为申请人陕西中晟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该保单、保函担保责任限额为56.29万元;保单、保函有效期自被保险人陕西中晟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中晟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陕西新冠森房地产有限公司陇县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56.29万元继续冻结(陕西省XX社XX社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东南支行,银行账号:2********)。
上述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宁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