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晟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陕西中晟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陕西新冠森房地产有限公司陇县分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113民初13707号
原告:陕西中晟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敏,男,198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身份证号:622XXXXXXXXXXXXXXX,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惠莉,女,196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新冠森房地产有限公司陇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陇县。
负责人:张全,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斐,陕西金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中晟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晟公司)诉被告陕西新冠森房地产有限公司陇县分公司(以下简称冠森陇县分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作出判决,被告不服判决上诉至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认定事实不清发回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中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敏、张惠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冠森陇县分公司的负责人张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晟公司诉称,2018年1月31日,被告委托原告承担陇县新冠生综合体项目工程设计,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如下:合同设计费估算为1518900元,第一次付费25%,379700元,付款时间为规划设计通过后7日内;第二次付款30%,455700元,付款时间为提交施工图甲方优化后7日内;第三次付款25%,379700元,付款时间为施工图通过审查后7日内支付款项。第四次付费20%,303800元,工程竣工验收后付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耗时7个月,进行设计并交付相关设计文件。被告已将原告的设计方案文件申报版提交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并于2018年7月16日进行规划公示,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对价设计费,被告推脱拒绝支付。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设计费5629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冠森陇县分公司辩称,原告以欺诈形式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合同,且原告无实际工作成果,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31日,发包人冠森陇县分公司与设计人中晟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该合同第一页载明设计证书等级为建筑乙级A261008453,合同约定,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陇县新冠森综合体项目工程设计。合同第二条约定了设计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第三条约定了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第四条约定了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第五条约定本合同设计收费估算为1518900元,第一次付费25%,付费额379700元,付费时间为规划设计通过后7日内;第二次付费30%,付费额455700元,付费时间为提交施工图甲方优化后7日内;第三次付费25%,付费额379700元,付费时间为施工图通过审查后7日内;第四次付费20%,付费额303800元,付费时间为工程竣工验收(限交图后三年内)。付费:按单项计,单项设计开始、结束一项,费用结算一项。第六条约定了发包人、设计人责任。第七条约定了违约责任。
以上事实,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对无误,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及第十七条:“发包方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规定,本案中,原告不具备其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资质,该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认定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本案中,原告明知其不具备设计资质仍与被告签订合同,原告对于涉案合同的无效存在过错;被告庭审中称原告以欺诈形式签订合同,但从双方提供的证据中可以看出双方签订合同时被告已明知原告不具备设计资质仍与原告签订合同,被告对于涉案合同的无效亦存在过错,结合本案的资质证书、微信截图、规划公示,本院酌定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为189850元。因此,原告主张的设计费5629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189850元。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新冠森房地产有限公司陇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中晟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费1898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陕西中晟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9429元,由原告承担5332元,被告承担4097元。因原告陕西中晟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陕西新冠森房地产有限公司陇县分公司并上述款项支付给原告陕西中晟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    妍
             人民陪审员     龚 慧 兰
   人民陪审员     赵    娟
 
     二〇二一 年 一 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蒋    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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