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百安泽顺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有限公司

新疆百某某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有限公司、新疆地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五家渠分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0601民初2809号
原告:新疆百***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长春中路1355号澳龙广场B座5楼-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MA777WR46B。
法定代表人:高广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熠,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疆地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五家渠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青经开南区北京路1309号新疆总部基地10栋1单元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MA780GR96A。
负责人:王科,该公司经理。
被告:新疆地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炉院街333号地王酒店23楼2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3328799338E。
法定代表人:卢益光,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新疆百***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地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五家渠分公司、新疆地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新疆百***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新疆百***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07元(已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160元,合计556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百***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蔡咏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牛彦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