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建成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新建成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卫百辛(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利好律师事务所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02民终9246号
上诉人上海新建成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建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卫百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百辛公司”)、上海利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利好律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0民初120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建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2、上诉费用由卫百辛公司、利好律所承担。事实与理由:1、本案中新建成公司不涉及刑事案件,起诉符合法律规定。2、征收实施单位是否发放该幢房屋征收补偿款不是卫百辛公司、利好律所履行《补偿协议》的前提条件,彼此均系独立法人单位,是否发放与卫百辛公司、利好律所应承担责任无任何因果关系,《补偿协议》具有法律效力。3、原审法院未开过庭进行审核就作出裁定,存在瑕疵。
卫百辛公司、利好律所未予答辩。
新建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卫百辛公司、利好律所向新建成公司支付损失及补贴费用522,324.96元;2、依法判令卫百辛公司、利好律所向新建成公司支付自2019年6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522,324.96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和贷款市场报价的利率计算)。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租赁房屋征收事宜涉嫌刑事犯罪,且征收补偿款未予发放,不具备支付条件,故本案不应受理。已受理的,驳回起诉。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新建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现新建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卫百辛公司、利好律所支付损失、补贴费用以及相应利息,并称涉嫌刑事犯罪的承租人与其无关。然根据一审案卷中谈话笔录等材料,租赁房屋征收款与新建成公司依据补偿合同关系向卫百辛公司、利好律所主张的损失及补贴费用有一定牵连。因该租赁房屋征收款涉嫌刑事犯罪,需亟待该刑事案件处理后确定相关事实,故本案暂不能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 综上,新建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金 冶
法官助理  李晶晶 书 记 员  李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