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宝辰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宝辰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2执37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宝辰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593。
法定代表人孙凯峰,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中传首高冶金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一区13号楼2-7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20)京仲裁字第0020号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中传首高冶金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北京中传首高冶金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中传首高冶金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中传首高冶金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四百三十二万三千八百五十四元六角。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中传首高冶金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中传首高冶金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执行费及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用。
四、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中传首高冶金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建勇
审判员  苏向京
审判员  潘 冰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晨曦
书记员  王景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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