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保利达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正阳恒瑞置业公司与北京保利达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正阳恒瑞置业公司与北京保利达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11-17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西民初字第19209

原告北京正阳恒瑞置业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天坛路55号。

法定代表人陈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晓霞,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保利达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甲6511-521室。

法定代表人胡晓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一,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郝群英,男,19781023日出生。

原告北京正阳恒瑞置业公司(以下简称:正阳恒瑞公司)与北京保利达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利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正阳恒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晓霞,被告保利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一、郝群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正阳恒瑞公司诉称,200618日,原、被告签订了弘善家园小区工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2007年924日,双方签订了《弘善家园居住小区工程设计修改补充协议》。后来,双方又签订了《弘善家园设计合同补充协议》。上述合同约定,被告对弘善家园小区工程进行工程设计,提交各阶段报审图纸、施工图等设计文件资料,按原告要求配合施工,及时办理相应的工程洽商,配合各项专业工程验收及相关审批手续报审,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上述合同约定的设计费总金额为5282.38万元,原告签订合同后按约付清了全部设计费,但被告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被告提供 M1区、P区用于规划验收的报审图(须加盖公章及设计人员注册章),提供关于建筑面积的书面说明,在规划验收申报表上加盖公章,并配合验收的相关工作;2、判令被告对弘善家园A2区、B区、L区、M区、K区和P区用于人防验收及备案的图纸文件盖章(须加盖被告出图章及设计师执业资格章),并配合验收的相关工作;3、判令被告提供弘善家园人防工程中排水管道采用防爆地漏的书面设计说明(须符合北京市民防局要求);4、判令被告对K区用于移交城建档案馆的竣工图纸文件签字盖章;5、判令被告对B区用于移交城建档案馆的地基验槽报告签字盖章;6、判令被告提供中小学锅炉房施工设计蓝图。

被告保利达公司辩称,原告的诉求没有合同依据,其诉讼请求均为无理要求,被告没有必要履行没有合同约定的行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既对被告没有约束性,也没有合理的支持。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已经提供证据证明目前已经完成总验收任务的90%,未完成部分是因为增量相对应的费用被告没有拿到,原告已经签订增量部分的确认文件,却没有支付费用,应属原告单方违约。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2,人防验收是总体验收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样因原告未付款,被告基于行使不安抗辩权,故暂停下阶段工作。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3,该项诉求未在合同条款中涉及,也未在设计图纸中体现。这一新要求经原告提出,被告已经变更了设计图纸,但原告至今未付任何款项,此诉讼请求不属于被告的初始合同义务。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4,编制竣工图的应该是施工单位,而不是被告,此项诉讼请求并非被告的合同义务。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5,被告之前已经为原告提供过盖章的报告。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6,锅炉房设计属于合同外增加的项目,原告至今未与被告签订补充协议,也未实际支付费用,原告属于严重违约。综上,被告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名称原为北京市崇文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2010919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核准,名称变更为现名称。

原、被告曾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承担弘善家园小区工程的工程设计,估算设计费为4217.2万元,被告应向原告交付各阶段报审图纸及施工图;实际设计费与估算设计费出现差额时,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被告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被告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又先后签订《弘善家园居住小区工程设计修改补充协议》及《弘善家园设计合同补充协议》,对弘善家园的设计修改及款项支付进行了约定。

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提供 M1区、P区用于规划验收的报审图,提供关于建筑面积的书面说明,在规划验收申报表上加盖公章,并配合验收的相关工作;判令被告对弘善家园A2区、B区、L区、M区、K区和P区用于人防验收及备案的图纸文件盖章,并配合验收的相关工作;判令被告提供弘善家园人防工程中排水管道采用防爆地漏的书面设计说明;判令被告对K区用于移交城建档案馆的竣工图纸文件签字盖章;判令被告对B区用于移交城建档案馆的地基验槽报告签字盖章;判令被告提供中小学锅炉房施工设计蓝图。被告以其答辩意见,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本院询问,被告表示就其所述的原告欠付款项一事将另行解决。本案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各执己见。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弘善家园居住小区工程设计修改补充协议、弘善家园设计合同补充协议、洽商目录、工程确认单、工作联系单、洽商记录、变更通知单、工程损失汇总表、设计变更汇总报价表、工程量表、设计变更通知单、变更汇总、报价表、工程费汇总表、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工作说明、联系单、报告书、名称变更通知、工程洽商记录分类整理信息列表、催款函、付款发票、情况函、退款协议、发票、地基验槽检查记录、证人证言、发图单、修改函、付款审批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改内容及工程量、居民选房用途要求、工程概预算数、弘善家园居住小区工程设计收费标准、审查意见书、建筑施工图、平面图、申请履约函、回复、认定书、甲方反馈意见表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弘善家园居住小区工程设计修改补充协议》及《弘善家园设计合同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交付弘善家园小区工程的各阶段报审图纸以及施工图,并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依据上述情况,现原告要求被告提供弘善家园相关区域用于规划验收的报审图、提供关于建筑面积的书面说明、在规划验收申报表上加盖公章并配合验收的相关工作,对弘善家园相关区域用于人防验收及备案的图纸文件盖章并配合验收相关工作,提供弘善家园人防工程中排水管道采用防爆地漏的书面设计说明,对相关区域竣工图纸文件签字盖章,对相关区域的地基验槽报告签字盖章,以及提供中小学锅炉房施工设计蓝图,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答辩意见缺乏相关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称原告未足额支付设计费,因被告明确表示不在本案中提起反诉,就此问题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北京保利达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向北京正阳恒瑞置业公司提供北京市朝阳区弘善家园小区工程M1区、P区用于规划验收的报审图,提供关于建筑面积的书面说明,在规划验收申报表上加盖公章并配合验收相关工作。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北京保利达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对北京市朝阳区弘善家园小区工程A2区、B区、L区、M区、K区和P区用于人防验收及备案的图纸文件盖章并配合验收相关工作。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北京保利达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向北京正阳恒瑞置业公司提供北京市朝阳区弘善家园小区工程人防工程中排水管道采用防爆地漏的书面设计说明。

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北京保利达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对北京市朝阳区弘善家园小区工程K区用于移交城建档案馆的竣工图纸文件签字盖章。

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北京保利达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对北京市朝阳区弘善家园小区工程B区用于移交城建档案馆的地基验槽报告签字盖章。

六、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北京保利达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向北京正阳恒瑞置业公司提供北京市朝阳区弘善家园小区工程中小学锅炉房施工设计蓝图。

案件受理费三十万五千九百一十九元,由北京保利达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自动放弃上诉权利。

         
人民陪审员   许子莲
人民陪审员   付希萍

二○一五年四月一日

        付欣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