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05民初99643号
原告:***,男,196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现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北京北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二区12号楼院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洁,女,北京北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人事主管。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北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支付违法扣押执业资格证书(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注册执业印章)影响应聘工作赔偿65347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6日我接到被告挂号信通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公司与我本人于2017年11月6日解除劳动关系、工资费用等一并结清,无任何纠纷。但是事实情况是:本人工资是11月30日结清,其他费用仍未结清,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包括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注册职业印章被被告扣押,本人于2017年12月1日向朝阳劳动监察举报投诉别搞侵权行为,朝阳劳动监察部门查处并于2018年1月16日通知我本人可以去被告处领取相关被扣证书和加班工资。本人2017年11月期间先后去应聘工作,因无法满足招聘单位要求提供相关资格证书及办理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转注而不能应聘,直到今天仍无法报哪里专注,本人受到沉重失业打击和晋升打击。本人要求赔偿扣押职业资格证书期间工资损失和春节期间无法应聘工作精神打击。比照本人2013年至2016年平均工资15080元/月,时间是2017年11月7日至2018年1月16日一剂2018年2月16日春节放假期间合计4个月10天,赔偿金合计:15080元/月×4个月10天=65347元。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就本案劳动争议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朝阳仲裁委作出京朝劳人仲不字(2018)第0167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该决定,诉至本院。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关于原告入职及工作情况,原告于2017年3月16日入职被告公司,担任总监理工程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于2017年11月6日解除劳动关系。
2、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违法扣押职业资格证书影响应聘情况,原告主张其执业资格证书(包括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注册执业印章)自2017年11月7日被被告扣押,其于2018年4月20日的时候通过朝阳劳动监察大队处理,被告才将其执业资格证书返还给原告。原告就其主张提交了微信聊天截图、投诉(举报)信、2018年4月20日收到扣押证书印章的书面签领单照片打印件,被告对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不认可,对于投诉(举报)信、2018年4月20日收到扣押证书印章的书面签领单照片打印件真实性均认可,但主张其2018年1月就通知原告来领取了,其一直没有来领取。
3、关于双方之间的其他诉讼,原告以要求被告支付社保损失赔偿12000元(2017年11月6日至2018年4月期间)、占用执业资格注册赔偿15000元、支付造成连续10年社保中断6个月无法办理积分落户损害赔偿12000元、最低生活保障损失赔偿12000元(2017年11月6日至2018年4月期间)起诉至本院,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作出(2018)京0105民初51794号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表示其在(2018)京0105民初51794号案件中要求的是被告占用其执业资格注册时可以使用的费用,在本案中要求的是影响其工作的赔偿,其主张是不同的请求。
本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若不提供的,应承担不利后果。关于原告要求的被告扣押执业资格证书影响其应聘工作的赔偿金,虽然其出具了其与案外公司的微信聊天记录,但该聊天记录未能显示其因未有执业资格证书受到损失,故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