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津02民终5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瀚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光复道街民主道27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涟盛消防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广开二马路46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奕,天津亿杰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亿杰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市瀚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涟盛消防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22)津0102民初5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瀚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从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2.一审判决将本属于被上诉人承担的举证责任错误分配给上诉人,对举证责任分配不当,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天津市涟盛消防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天津市涟盛消防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天津市瀚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天津市涟盛消防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合同款524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天津市瀚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524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6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有期间利息;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天津市瀚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3月6日,天津市涟盛消防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瀚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涟盛维保-2020042的《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委托合同》,项目名称昕旺公寓消防设施维保服务项目,项目地点天津市河东区泰兴南路与成林道交口昕旺公寓,合同期限自2020年3月6日至2021年3月5日,系统检测费维修保养费200000元每年,消控室看管费324000元每年,合同总费用524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天津市涟盛消防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天津市瀚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委托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根据天津市涟盛消防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天津市瀚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陈述以及各方提供的证据,天津市涟盛消防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天津市瀚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当给付天津市涟盛消防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款项524000元,关于天津市涟盛消防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抗辩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天津市瀚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举证据无法证明其该主张,故对于天津市瀚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抗辩,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天津市涟盛消防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主张利息,天津市瀚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当给付上述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市瀚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市涟盛消防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合同款524000元;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市瀚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市涟盛消防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违约金(以524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95元,减半收取4647.5元,保全费3140元,由被告天津市瀚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是否依约履行双方签订的《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委托合同》,上诉人应否给付被上诉人相关合同款项及具体数额,围绕争议焦点阐述如下:
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未能全面依约履行双方签订的《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委托合同》,认为被上诉人对于消控室看管不到位,经常出现无人值守情况,且未按合同约定每半年出具检测报告等,故认为应对相关费用予以酌减。但本院核对各方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提交的证据并结合一、二审期间各方的陈述认为,上诉人作为昕望公寓的物业服务企业,其与被上诉人就昕望公寓消防设施维保服务项目签订《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委托合同》。上诉人虽主张被上诉人存在服务不到位情形,但其所提供证据多为其工作人员自行制作,其证据效力无法采信。上诉人虽主张在被上诉人服务期间,曾因消防问题受到行政处罚,但就此未向本院及一审法院举证证明,本院对此亦无法采信。一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情况认定被上诉人已经履行相关合同义务,上诉人应依约支付合同款项,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无误,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天津市瀚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295元,由上诉人天津市瀚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庞 艺
审判员 曹 静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
附:本案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