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636民初472号之一
原告***,女,苗族,1988年9月12日生,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阳市云岩区。
被告北京北方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瑞金中路60号五层附503号。
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MA6DMM456G。
被告北京北方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168号1幢8层2-919C。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101610238A。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北京北方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北京北方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北京北方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已经全额付清其工程设计费,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3988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