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111民初2195号
原告:贵州省黔货出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溪大道中段532号国家电商示范基地E栋办公楼第二层66号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北方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168号1幢8层2-919C。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北方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诉状所列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瑞金中路60号五层附503号。
负责人:**。
被告:**,男,汉族,1978年4月22日出生,诉状所列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原告贵州省黔货出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北方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北方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省黔货出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省黔货出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珏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