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维思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腾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赛维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103民初4117号
原告陕西腾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赛维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陕西腾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腾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腾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96元,减半收取计2248元,由陕西腾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付)。
审 判 员 马 巧 会
书 记 员 姚 心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