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维思科技有限公司

赛维思科技有限公司、云南云善御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云01民辖终518号
上诉人赛维思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0)云0111民初1004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赛维思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2016年局域网建设与升级改造(无限AP等)》《货物专项采购合同2016年局域网建设与升级改造(交换机板卡采购)》中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为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依法应由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书》对管辖法院约定进行变更,上诉人虽同意此项变更事项,但双方签订的前述两份合同中约定仅可就合同货物、价款、交付时间的具体履行进行变更,《补充协议书》所作变更已超出前述两份合同约定的可变更事项,属于无效变更,前述两份合同关于管辖的约定可继续适用。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云南云善御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补充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协议管辖明确、具体,且并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合同中的甲方为云南云善御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其住所地在一审法院辖区内,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一审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侯 佳 审 判 员  华 虹 审 判 员  褚玉春
书记员代  亚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