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维思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博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赛维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0113财保204号
关于原告西安博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赛维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作出(2019)陕0113财保88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申请人赛维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320782元采取保全措施。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在西安仲裁委员会达成调解,向本院提出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博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赛维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320782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路安平
书记员  陈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