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13民初1435号
原告:***,男,196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坤,福建闽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
被告:厦门**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安岭路995号70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厦门品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南路200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路7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厦门**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品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同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林认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
代书记员( **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