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景承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厦门某某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13民初1435号 原告:***,男,196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坤,福建闽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 被告:厦门**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安岭路995号70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厦门品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南路200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路7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厦门**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品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同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林认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 代书记员( **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