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湖执行字第4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景承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与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与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厦门华翰众联液压传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尚华义。
申请执行人厦门景承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华翰众联液压传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3)湖民初字第41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正在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处置,目前被执行人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湖民初字第41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欧海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