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惠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品诚创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惠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1726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品诚创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
法定代表人:孙海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红珍,女,在原告单位工作。
被告:河北惠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固安县。
法定代表人:张振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立,男,在被告单位工作。
申请人上海品诚创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惠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作出(2021)沪0118民初17260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惠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浦雪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汤 稹
书 记 员 邹紫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