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未 央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民初21481号
原告:陕西凯达天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776990371B。
法定代表人:田雪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昭,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远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13688992967G。
法定代表人:谭晨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刚,男,该公司职员。
第三人:中能建西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120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XXXXX0442。
法定代表人:冯坤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朋国,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陕西凯达天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远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能建西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凯达天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凯达天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07元、公告费300元,原告均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15703.5元,下余15403.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审 判 员 杨 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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