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91民初1659号之一
反诉原告:镇江悦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新区丁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勇,江苏思扬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被告:上海西电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亚平,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宝贵,上海耶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1月6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勇,江苏思扬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西电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悦瑞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2021年7月13日,被告镇江悦瑞商贸有限公司对原告上海西电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提出反诉。2021年11月1日,反诉原告镇江悦瑞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镇江悦瑞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镇江悦瑞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反诉原告镇江悦瑞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曹 涌
人民陪审员 吴和芳
人民陪审员 黄陆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 助理 卢娓娓
书 记 员 潘 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