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1民终8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悦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新区丁卯桥路375号镇江汽贸广场9幢第2层206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勇,江苏思扬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西电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久业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亚平,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宝贵,京衡律师集团(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镇江悦瑞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西电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苏1191民初1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镇江悦瑞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镇江悦瑞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镇江悦瑞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镇江悦瑞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戴晓东
审判员 朱宝华
审判员 丁奕帆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文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