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博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博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保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3119号
原告:西安博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陈飞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东,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思雨,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保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钊,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9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原告西安博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保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原告西安博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博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博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74元,本院减半收取计20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霁月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薛 丹
打印:扈艳红校对:王芊2020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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