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48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
被执行人:山东三木众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办事处利民路南运河北岸1号楼1至3层。
法定代表人:刘长波。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三木众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争议纠纷一案,聊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7月28日作出的聊劳人仲案字[2022]第35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以(2022)鲁1502执488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三木众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00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三木众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于敬斌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