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泰合兴业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泰合兴业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执5016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泰合兴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区榕苑路4号天发科技园1号楼1门602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东江,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A座22层。
负责人:李**,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泰合兴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天津泰合兴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之间达成持续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津0104执50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振平
审判员  陈风利
审判员  梁 嫣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晴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