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506民初2462号之一
原告:安阳利浦筒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明大道西段387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防,职务: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丽娟,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咸阳非金属矿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滨河路5号。
法定代表人:杨智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阳利浦筒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咸阳非金属矿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原告安阳利浦筒仓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阳利浦筒仓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1元,减半收取计386元,由安阳利浦筒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小桢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马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