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02民初8077号
原告:咸阳非金属矿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告:兰州华建文翔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咸阳非金属矿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华建文翔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查明,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无管辖权,应移送有管辖权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处理。
已缴纳的案件受理费1022元本院予以退还,由原告另行向受诉法院缴纳。
审 判 员 张 丹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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