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瀚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油市太平协达建筑租赁站、四川瀚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81执22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油市太平协达建筑租赁站。营业场所四川省江油市。
经营者:朱太彬,女,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执行人:四川瀚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梓潼桥西街2号1栋2单元5层5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6114717J。
法定代表人:朱伟。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21)川0781民初249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1108952.19元,执行费13490元。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不动产、住所等进行了查控。2021年6月29日冻结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等账户,实际冻结金额0元,冻结期限一年;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讨论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冻结,应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金洪
审判员  万 钦
审判员  骆德跃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钟馨玉